本票
業務簡介
銀行本票是指經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簽發的,承諾自己或代理付款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本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銀行審核支付銀行本票款項的銀行。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據的日期為準。
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帳,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現金銀行本票僅限于系統內銀行兌付)。
優點:攜帶方便,見票實時解付。尤其適用于需跨行存取現金時的替代業務。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我行營業機構填寫“業務委托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支付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支付金額。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